(2016)皖152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会业与李大厚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业,李大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特37号申请人:李会业,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仰平,霍邱县孟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大厚,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江勤,霍邱县孟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会业与李大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土地纠纷,于2016年11月17日经霍邱县孟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后圩村村民给付新庄组村民各种经济补偿费用10000元整;2、从协议签订后,新庄村民组不再设置各种障碍,影响后圩村民组用水通畅,并保证渠埂宽度总宽不低于1米;3、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协议第一条中各种经济补偿不具体明确,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不再设置各种障碍,具体内容亦不明确;且双方协议内容的主体为村民组,协议的当事人为两申请人,故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六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会业和李大厚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司法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