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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357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钰。被告:姜海涛,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业公司)与被告姜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2016年10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州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海涛给付物业服务费1294.56元,滞纳金708.77元;2.本案诉讼费及诉讼材料费200元由被告姜海涛承担。合计2203.3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姜海涛居住在农电三号楼,该小区物业由原告进行管理,被告2014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无理拒交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姜海涛仍然拒交,故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神州物业公司自愿放弃滞纳金708.77元、材料费150元的主张。姜海涛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海涛所有的桦甸市明华街农电局3号楼7单元6层东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9.90平方米,该小区由神州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神州物业公司和桦甸市农电小区3号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住宅房屋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6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姜海涛未缴纳物业费。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档案信息一份。本院认为,神州物业公司与桦甸市农电小区3号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姜海涛拖欠神州物业公司物业费为1294.56元(89.9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24个月)。综上,神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94.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元代理审判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