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丰哲,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