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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一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福东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一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福东机械有限公司,刘宇清,任海霞,刘宗仁,郭振江,卢XX,王东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793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一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下河村。法定代表人刘宇清。被告洛阳福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麻屯街。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被告刘宇清,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任海霞,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刘宗仁,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郭振江,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卢XX,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王东东,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受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一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福东机械有限公司、刘宇清、任海霞、刘宗仁、郭振江、卢XX、王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五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