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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9[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超。委托代理人郭俭贵,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陈莲,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本金119990元以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拖欠本金119990元为基数,自逾期日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扣划被执行人陈莲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379.94元(含执行费50元)、冻结被执行人陈莲持有深圳市海阳体育经纪有限公司50%股权、持有深圳市创意无限舞美设计有限公司90%股权、持有深圳第七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5%股权、持有深圳市七色阳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瓮50%股权、持有深圳市星梦传奇文化艺术产业有限公司30%股权(上述股权暂无法处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莲持有深圳市七色阳光传媒有限公司50%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丽阳天下名苑B栋25P房产和位于深圳市新洲路立交桥西北侧新洲广场华丰大厦1906、1905房产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莲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仙人岭水岸新都三期24号楼复式2406房产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扣划银行存款等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