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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海莉与王志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5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委托代理人杜雅静。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