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海莉与王志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5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委托代理人杜雅静。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