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金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美,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2653.88元,违约金44.17元,能耗费778.46元,案件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651.5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刘金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651.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432.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