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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艾某、乔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艾某,乔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李某吕某申请执行艾某、乔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米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乔某名下大众朗逸小车一辆(车号:陕D83**)、被执行人艾某名下奇瑞小车一辆(车号:陕KKJ1**)及在米脂县银州北路(原方便面厂)银北小区1幢三单元301室的房产(证本编号:10982)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