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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杨、黄忠明、李晓龙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黄忠民,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杨,曾用名吴洪波、吴继明,男,生于1991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2016年1月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忠民,曾用名李雄,男,生于1996年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晓龙,男,生于1994年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未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李晓龙犯抢劫罪,被告人黄忠民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小平、代理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杨、李晓龙、黄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头,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龚某现金60元。2015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黄忠民、吕某某、周某、杜某某、黄某(男,13岁,教放)在巴州区红军路西化街口“小城故事”饭店附近,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0元,华为P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58元。2015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巴中市巴人广场一花台处,采用持刀威胁、恐吓、殴打方式抢走被害人马某三星SM-G72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35元。2015年11月9日20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尾随被害人苟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龙泉九小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21元,红米手机一部,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293元。2015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白云台党校附近采用语言威胁、殴打方式抢走被害人何某现金9元,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0元。2015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周某在巴人广场,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持甩棍等方式抢走被害人袁某现金100元,并造成袁某头部受伤。2015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巴人广场一花台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严某金立GN15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50元。2016年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黄忠民、李晓龙、黄���在巴州区滨河路麻柳湾大桥下,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持水果刀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马某1现金20元,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00元。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忠民、周某(14岁)、杜某某(15岁)在巴州区蓝天网吧,趁被害人苟某1上网睡着之际,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黄忠民、周某、吕某某(14岁)、杜某某在巴州区上城网吧,趁被害人明某某上网睡着之际,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2015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忠民、吕某某、周某、杜某某在巴州区红太阳网吧,趁被害人宁某某不备,盗走放在其吧台上的华硕笔记本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95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证人黄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龚某、王某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吕某某、周某、杜某某、雍浩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李杨、黄忠民、李晓龙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杨、李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杨、黄忠民、李晓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杨的辩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忠民的辩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晓龙的辩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于2015年9月17日6时许,在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头,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龚某现金60元。2015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黄忠民、吕某某、周某、杜某某、黄某(男,13岁,教放)在巴州区红军路西化街口“小城故事”饭店附近,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0元,华为P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58元。2015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巴中市巴人广场一花台处,采用持刀威胁、恐吓、殴打方式抢走被害人马某三星SM-G72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35元。2015年11月9日20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尾随被害人苟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龙泉九小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21元,红米手机一部,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293元。2015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白云台党校附近采用语言威胁、殴打方式抢走被害人何某现金9元,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0元。2015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周某在巴人广场,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持甩棍等方式抢走被害人袁某现金100元,并造成袁某头部、手指受伤。2015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杨、吕某某、周某在巴人广场一花台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严某金立GN15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50元。侦查中,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已发还给受害人。2016年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黄忠民、李晓龙、黄某在巴州区滨河路麻柳湾大桥下,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持水果刀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马某1现金20元,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00元。侦查中,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已发还给受害人。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忠民、周某(14岁)、杜某某(15岁)在巴州区蓝天网吧,趁被害人苟某1上网睡着之际,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黄忠民、周某、吕某某(14岁)、杜某某在巴州区上城网吧,趁被害人明某某上网睡着之际,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2015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忠民、吕某某、周某、杜某某在巴州区红���阳网吧,趁被害人宁某某不备,盗走放在其吧台上的华硕笔记本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9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3.户籍常表;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7.检查笔录、照片;8.证人黄某、林某某的证言;9.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龚某、王某某、李某2、严某、马某1等人的陈述;10、同案参与人吕某某、周某、杜某某、雍浩等人的供述;11.被告人李杨、黄忠民、李晓龙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李晓龙犯抢劫罪,被告人黄忠民犯抢劫罪、盗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李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均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忠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分工不同,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三被告人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对其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杨、黄忠民、李晓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李杨、黄忠民、���晓龙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忠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晓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李杨、李晓龙、黄忠民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海人民陪审员 任 婧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