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麦文领与曾祥清、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文领,曾祥清,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9147号原告麦文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天、朱明,广东天道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清,男,汉族。被告张磊,女,汉族。原告麦文领诉被告曾祥清、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文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1日,被告曾祥清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应由被告曾祥清负责偿还结欠东莞银行2015年7、8月的逾期利息及罚金共32万元,已由原告代被告曾祥清清偿,并承诺在2016年5月30日前分三次偿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曾祥清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另查,被告张磊与被告曾祥清是夫妻关系,应对被告曾祥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还款3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提供《还款计划》、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原件、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原件证明其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曾祥清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佛山市顺德区凌涛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转账32万元至佛山市顺德区凌涛家具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曾祥清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就麦文领替本人曾祥清付“凌涛家具有限公司”在2015年7、8月份欠东莞银行逾期利息连罚金叁拾贰万作如下还款计划,四月十三号还三万、四月三十号还十三万,五月30日前还还清余下的十六万。利息按月息3‰(三厘每月)计,在本金还清时一次清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曾祥清与被告张磊于199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借款32万元,原告与被告曾祥清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被告曾祥清应当依约如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但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曾祥清未按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其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但《还款计划》中约定的月利率为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还款之日起应按借期内的利率计算利息,故自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应按月息3‰计算。关于被告张磊的责任。本案债务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原告陈述的借款用途来看,本案借款是用于佛山市顺德区凌涛家具有限公司,而非直接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曾祥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麦文领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麦文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7元,由被告曾祥清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87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