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李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李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528号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刚(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科(特别授权),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被告李谦,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宁凯模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