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阿坤与虞先平、张家港市恒美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阿坤,虞先平,张家港市恒美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郑士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25号原告金阿坤,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塔浜里1号。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先平。被告张家港市恒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友邦路。法定代表人陈庆奎,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蝶,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士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蝶,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阿坤与被告虞先平、张家港市恒美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郑士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阿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阿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阿坤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