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兴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01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鹏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99407B。法定代表人:刁元科,总经理。被告:李兴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