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周军与杨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军,杨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010号原告:郭周军,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杨正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原告郭周军与被告杨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郭周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