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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必谆与被告朱柏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必谆,朱柏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305号原告谭必谆,男,……。被告朱柏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必谆与被告朱柏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必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必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谭必谆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