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6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符静与陈小丽、杨洪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静,陈小丽,杨洪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86—2号申请执行人:符静,女。被执行人:陈小丽,女。被执行人:杨洪世,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丽、杨洪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俩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符静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25元(暂计),但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小丽、杨洪世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款项为XX元)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小丽名下的车牌号为琼XX号锋范牌小轿车(但未实际扣押)。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ncnp2irv2rl3vjg7xc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