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黄志国、唐苑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黄志国,唐苑馨,韦彩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负责人:李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峻铭,系工行百色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庭,系工行百色支行职工。被告:黄志国。被告:唐苑馨,曾用名唐某。被告韦彩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右江支行)与被告黄志国、唐苑馨、韦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邹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