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欧欢欢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欢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587号原告:欧欢欢,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叶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琴,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欢欢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欧欢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欢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欧欢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