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319号
申请人:陆秀敏,男,1958年7月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郭某。
法定代理人:郭家好,男,1975年12月23日生,农民,住址,系郭某父亲。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陆秀敏与郭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陆秀敏赔偿郭某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10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支付;
二、陆秀敏、郭某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陆秀敏与郭某于2016年10月25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