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翠凤、徐正英等与高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凤,徐正英,陈亚进,高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106号原告:王翠凤。原告:徐正英。原告:陈亚进。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练霏菲,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长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亚进、王翠凤、徐正英与被告高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亚进、王翠凤、徐正英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进、王翠凤、徐正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进、王翠凤、徐正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0元,被告高长林自愿负担200元,其余357.50元由原告陈亚进、王翠凤、徐正英负担。审 判 长 吴守祥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