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叶楚胜与周新海、但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楚胜,周新海,但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508号原告:叶楚胜。被告:周新海。被告:但梅香。原告叶楚胜与被告周新海、但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叶楚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楚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楚胜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年人民陪审员 丁华玲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