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超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980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超波,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