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冉洪申请执行吴克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洪,吴克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冉洪,男,汉族,住遂宁市蓬溪县吉祥镇。被执行人吴克衡,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冉洪申请执行吴克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陶应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