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懿与蒋荣光、任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懿,蒋荣光,任英,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胡懿,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身份证号码:8。被执行人:蒋荣光,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任英,女,汉族,1972年3月3日生,住。身份证号码:5。被执行人: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伟,执行董事。住所地:。被执行人: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光,执行董事。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胡懿申请执行蒋荣光、任英、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3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