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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法定代表人:薛命侬,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号新兴大厦***房。法定代表人:司炳文,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501540.99元,并承担受理费4322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401540.99元,本院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答应给付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