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莲,XX,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莲,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居民,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居民区**号院*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93年3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居民区*号院*号。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居民区*号院*号。申请人张晓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王峰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晓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XX、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王峰支付张晓莲106300.09元;案件受理费1469元、执行费1495元。2016年8月31日延安市宝塔区南市街道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王峰家庭贫困,无经济来源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XX、王峰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XX、王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晓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XX、王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76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