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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智明与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明,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745号原告潘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张予华。原告潘智明与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智明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智明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