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智明与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明,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745号原告潘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张予华。原告潘智明与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智明撤回对被告中金伟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智明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