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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其他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维林,庄小妹,宋维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冯建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维林,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泾阳村横泾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小明,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庄小妹,女,193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泾阳村横泾XXX号XXX室。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维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泾阳村横泾XXX号。一审第三人:冯建芳,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杨元村XXX号XXX室。再审申请人宋维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庄小妹、宋维强,一审第三人冯建芳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维林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裁定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维林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他案中均已由法院做出了生效裁定,现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宋维林提出的第三项诉请,原一、二审法院认为,因其与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并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宋维林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维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维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