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吴志培、吴彩燕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培,吴彩燕,吴志桓,吴志明,吴志能,吴彩贞,吴志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585号原告:吴志培,男,194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吴彩燕,女,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吴志桓,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吴志明,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吴志能,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吴彩贞,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吴志昌(同为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新兴西街*号*楼。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森,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志培等七人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七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培、吴彩燕、吴志桓、吴志明、吴志能、吴彩贞、吴志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