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张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焕娜,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张焕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张焕娜无法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