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780号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7907699-9。法定代表人:丁晓彬,董事长。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法定代表人:查力,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