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5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武山县。被告:韩某某,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武山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韩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及进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永杰人民陪审员 马君宜��民陪审员于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