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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伯顺与韩江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伯顺,韩江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525号原告杨伯顺,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韩江发,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县。原告杨伯顺与被告韩江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伯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杨伯顺负担。审判员  冉贤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