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明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察布查尔县。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察布查尔县。法定代表人:叶尔江,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2016)新4022民初10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2493元,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已将本案所涉案款全部给付,共计52493元,此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02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吴灵刚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