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龙与李清云、董玲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龙,李清云,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龙,住伊宁市。被申请执行人:李清云,住伊宁市。被申请执行人:董玲,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赵玉龙申请执行李清云、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新40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平新审判员 熊 鹰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