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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龙与李清云、董玲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龙,李清云,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龙,住伊宁市。被申请执行人:李清云,住伊宁市。被申请执行人:董玲,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赵玉龙申请执行李清云、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新40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平新审判员  熊 鹰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