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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玲与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725号原告:李玲,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关,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系原告的丈夫,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男,1972年3月7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薇,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