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明生、孙明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生,孙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生,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孙明高,男,1968年5月28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生、孙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孙明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孙明高对孙明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明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明生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明生、孙明高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