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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干生与茆建敏和解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干生,茆建敏,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徐干生,男,汉族,医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茆建敏,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徐干生与被执行人茆建敏、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茆建敏、徐芳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干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茆建敏、徐芳立即履行给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垫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茆建敏、徐芳与申请执行人徐干生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茆建敏、徐芳于2016年10月起每月底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现已给付),至清偿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利息。申请执行人徐干生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