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与刘海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刘海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380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法定代表人:李兴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闫浩智,该厂副厂长。被告:刘海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与被告刘海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1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