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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云云、吴玉霞与王立波、王广余生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云,吴玉霞,王立波,王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云,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吴玉霞,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立波,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广余,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李云云、吴玉霞与王立波、王广余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波、王广余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