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薛昭球与陈朝文、陈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昭球,陈朝文,陈科良,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533号申请执行人薛昭球,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朝文,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陈科良,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欢,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薛昭球与被执行人陈朝文、陈科良、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青民一初字第338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担保人关国兰名下位于南宁市麻村路6号金花茶花苑6号楼2单元604号房产。现因本案诉讼已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关国兰名下位于南宁市麻村路6号金花茶花苑6号楼2单元60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