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0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景安诉张云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安,张云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2269号原告:王景安,男。被告:张云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安与被告张云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安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熊 鹰人民陪审员 杨光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宿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