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与李正、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李正,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陈志祥,行长。被执行人李正。被执行人常美。本院在执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与李正、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且另案已在评估拍卖中。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