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洪良结、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向东,洪良结,李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向东,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睿,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良结,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蕊,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文海,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向东因与被上诉洪良结、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经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向东因与被上诉人洪良结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向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向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陈向东负担,多收取的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向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建 华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