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保367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杰年,薛子墨,薛新民,梁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280号申请人:苟杰年,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薛子墨,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薛新民,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梁锦兰,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苟杰年与被申请人薛子墨、薛新民、梁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苟杰年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子墨、薛新民、梁锦兰银行存款、工资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甘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山东临工XXX装载机一台、位于景泰县人民医院3栋东单元401室楼房及车库等。申请人以来进艳所有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X**号房屋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苟杰年提供担保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薛子墨、薛新民、梁锦兰银行存款、工资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甘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山东临工LG953装载机一台、位于景泰县人民医院3栋东单元401室楼房及车库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