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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建斌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斌,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316号原告宁建斌,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潮,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彩田,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小稍门***号。法定代表人魏祥荣,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煜,甘肃仁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7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建斌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0日前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建斌以双方庭外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建斌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红林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