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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太平镇心街管理服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镇心街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022号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裴笑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锐,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镇心街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熊波。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镇心街管理服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0元,由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