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庐江县丰乐米业有限公司、蔡其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庐江县丰乐米业有限公司,蔡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庐江县丰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其生,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其生,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庐江县丰乐米业有限公司、蔡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