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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执复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执复23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阁公司)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执异1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邯郸中院查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雅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邯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裁决:“(一)雅阁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三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6001310.22元,并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雅阁公司收到本裁决后10日止的利息。(二)三建公司对其承建的赵都华润大厦工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雅阁公司未履行裁决书义务,三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雅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邯郸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雅阁公司对工程造价评估提出异议后,仲裁委未按法定程序让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由原评估单位进行补充或更改鉴定就直接裁决程序有误。仲裁庭未对裁决三建公司对雅阁公司的赵都华润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款及雅阁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属程序违法。二、三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签订备案施工合同之前,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一可以证明双方据以结算为2008定额,协议二可以证明根据招投标法及关于建设施工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证据能够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故该裁决应予以撤销。三、三建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其提供的部分施工工程数据及工作量,实际没有做或者重报,其提供的部分证据不真实。综上,请求撤销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邯郸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雅阁公司称仲裁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一)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根据三建公司的申请,仲裁庭委托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报告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双方异议已作出答复。因仲裁庭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当时国家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庭审质证,且仲裁庭在向雅阁公司送达鉴定报告时,已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的书面申请。故雅阁公司提出的对工程造价评估提出异议后,仲裁委未按法定程序让其申请重新或者由原评估单位进行补充或更改鉴定直接裁决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雅阁公司称仲裁庭未对裁决三建公司对赵都华润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款进行质证程序违法的问题。仲裁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决三建公司对赵都华润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此理由无法律依据。(三)关于雅阁公司称仲裁庭未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程序违法的问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故该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雅阁公司称三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三建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问题。因雅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该项撤裁理由不成立。综上,邯郸中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冀04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雅阁公司撤销(2015)邯仲裁字第124号裁决的申请。雅阁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邯郸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形成本案。邯郸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雅阁公司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中的相同理由,并已驳回雅阁公司撤销裁决申请,故不予支持相同的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理由。对于雅阁公司提出的其它不予执行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雅阁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雅阁公司不予执行(2015)邯仲裁字第124号裁决的申请。雅阁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雅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邯郸中院未予支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另就本案而言,雅阁公司已通过申请撤裁和申请不予执行两个程序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司法监督,在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再对此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邯郸中院赋予当事人复议权无法律依据。故本程序对雅阁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荣菊审 判 员  付建勇代理审判员  王振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