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余农商银行诉杨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奇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建奇的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赞民 来源: